退役士兵
【優惠內容】
1.榮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,事業單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。
2.事業單位根據崗位人員空缺情況,需通過考試與考核相結合方式從退役士兵中補充工作人員的,可提出招聘方案,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,采取面向退役士兵的有限競爭招聘考試方式進行。
3.退役士兵參加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,享有筆試成績加分待遇,加分不受筆試滿分限制,具體加分標準如下:
服役滿13年以上的轉業、復員士官加8分;服役滿9年至12年的轉業、復員士官加6分;服役滿6年至8年的復員士官加4分;服役滿3年至5年的復員士官加2分;榮立二等功以上轉業士官、退役士兵另加3分;榮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;獲得優秀士官和優秀士兵榮譽稱號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;傷殘士兵另加3分;對長期在邊防、高原、海島等艱苦地區以及從事飛行、艦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,可再加3分;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專以上畢業生(國家統招)的退役士兵,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,可再加5分。以上各項加分可以累計,但最高不得超過10分。
【政策依據】
《關于轉發<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>的通知》(閩人發〔2006〕10號)
【受理部門】
公開招聘的事業單位及同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